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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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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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由此可見,子女撫養費經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變更的,包括增加費用金額。針對子女撫養費要求補償的理由包括物價上漲、原撫養費無法滿足,子女因為患病、上學等增加開支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通常以現金形式,也有極少情況是實物抵扣。對方如果拒絕增加撫養費,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乃至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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