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若欺騙委託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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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若欺騙委託人怎麼辦
居間人負有如實向委託人報告關於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義務。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產品數量、產品規格等情況。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居間人要將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向委託人報告,不能為了達到獲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託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欺騙委託人,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報酬,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居間人明知第三人的標的物有瑕疵,卻故意向委託人隱瞞真實情況,使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由居間人賠償;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隱瞞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居間人確實不知的情況下,則由第三人向委託人承擔責任。還有就是居間人與第三人或者一方委託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委託人利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委託人可以主張其與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同時,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間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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