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居間費用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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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居間行為一般作為有償行為而存在,尤其是中介公司,以居間行為作為其生存的手段。在居間法律關係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所產生的的居間費用由誰負擔,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法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由誰負擔?

一、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由誰負擔

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民法典》第963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民法典》第963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二、《民法典》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見,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費用一般由委託人承擔,特別約定的依照約定。在我國,中介人普遍以中介機構的形式存在,隨着市場的日益規範,需要中介公司適應市場需求,規範自己的法律行為。同時,我們生活中也要注意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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