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型不當得利和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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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型不當得利和給付型不當得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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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要件有哪些?

在實踐中,我們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行為,主要是從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判斷。現在,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就不當得利要件有哪些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人應當將其所得利益返還給利益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福利的權利。依《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所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根據該條規定,不當得利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即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使總財產有所增加或避免減少。不當得利須以一方當事人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一方財產受損害而相對人並沒有獲得利益,則不構成不當得利。所取得財產利益,在形態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如取得所有權、用益物權或知識產權等,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即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如債務未經清償消滅等。取得財產利益,可以是行為,包括受益人的行為、受害人的行為,甚至第三人的行為;也可以是自然事實。

(2)致他人受損失,即因一定的事實發生,使利益所有人得財產總額減少,恰與利益取得人的財產狀況相反。若受益人取得利益並未使他人受損,“利己而不損人”時,當然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在受損失的形態上,與取得的利益相對應,包括既存的財產的減少,或可增加的財產未增加兩種形態。

(3)取得之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即受損失是取得利益所致,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取得利益是因,受損失是果。因果關係有多種學説,通説認為,適用於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是一般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係,而非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必然因果關係。在所取得的利益與所受的損失不一致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失為準,但超出損失的利益,在扣繳勞務及管理費後,由法院收繳。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即取得利益無法律上根據,若有法律上的根據,縱使相對人受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了。無法律上的根據,包括自始無根據及取得利益是有根據,但爾後該根據被消滅兩種形態。沒有法律上根據之“法律”,不僅指民法、商法等私法,也包括公法。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項的依據雖然存在與原告之間的協議,但該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該協議為無效協議,因為該協議無效,被告依據該協議取得款項沒有合法根據,被告所得的利益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在原告和被告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不當得利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遭受損失但自己又取得利益的行為。並且,自身取得的利益和他人所受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不當得利的知識,例如不當得利怎麼解決,您可以聯繫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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