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時效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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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的原因獲得利益屬於不當得利,關於不當得利的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探討,其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的問題爭議很大,那麼我們的法律中到底是怎麼計算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的問題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的問題。

不當得利的時效有哪些類型?

不當得利的時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據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訴訟時效起算時點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開始起算;

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救濟權發生或可得行使之時起算。客觀標準不受權利人知與不知的影響,有利於實踐訴訟時效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規範目的,但在權利人還不知道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即開始時效的進行,在倫理性上不免留有缺憾。相反,主觀起算標準則不僅考慮到權利行使無法律上的障礙,還顧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在事實上是否可能,因此有利於權利人的保護。但因為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繫於權利人的主觀情況,也存在着削弱時效制度功能的危險。有鑑於此,各國立法上多依時效期間之長短而區別其起算時點,即以客觀起算點與較長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安全性,而以後者顧及倫理性;或者,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以前者顧及倫理性,而以後者顧及安全性。我國系採用以主觀起算點與較短時效期間相配合來確定訴訟時效起算時點。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的問題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於不當得利方面的問題,如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是怎麼樣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一一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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