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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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基於受益者的行為。基於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

(1)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2)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

2.基於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之物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為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於第三人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對債權的準佔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到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於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於事件。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不當得利成立後,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受益人為善意時,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為惡意時,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於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I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三、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性質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的性質如何,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於民事行為。其中,就受益人所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而言,系基於當事人本人的財產取得行為所致,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言,是由於自身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即受益人的行為所致,與其本人的行為無關,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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