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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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上訴審理期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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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期限

你好,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2、被告人被羈押的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 2 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 2 1 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 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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