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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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對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然後就可以啟動二審程序,而此時一審的判決、裁定也就不會生效。而上訴案件也有一定的審理期限,那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綜合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民事二審一般都是採取的普通程序審理,自然審理的期限也就不會向簡易程序那麼短,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一般要求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要是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則可以由本院院長批准後延長。至於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上文中也做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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