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法律對離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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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法律對離婚的規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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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婚離婚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關於軍婚離婚,《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

1、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2、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3、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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