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婚姻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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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婚姻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夫妻雙方離婚,可以採取協議以及訴訟這兩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的時候與普通人離婚會有較大的區別,?無論是離婚條件還是管轄法院等方面, 婚姻法對軍人的規定都較為特殊。那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婚姻法對此有哪些規定?我們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方為軍人起訴離婚婚姻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1、婚姻法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一方為軍人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非軍人一方,則該離婚請求應徵得軍人的同意,否則法院不會准予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出現了重大過錯。可見我國婚姻法對軍人離婚的規定比較特殊,如果軍人的配偶想要離婚,應蒐集符合軍人出現重大過錯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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