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軍人離婚 - 婚姻法對財產分割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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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軍人離婚,婚姻法對財產分割有何規定?

在新《婚姻法》中,和軍人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有何規定?可能大家會有很大的疑問,會和普通人離婚時財產分割情況一樣嗎?如果您有這樣的疑問,那就跟隨着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軍人離婚時財產分割同普通人一樣,都劃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歸屬為夫妻共有財產,才會參與財產分割。所以,分割的關鍵是如何認定離婚時軍人的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都對軍人離婚時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因此,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認定軍人財產的性質,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軍人特有財產之外,其他沒有明確説明的,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所獲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軍人離婚和普通人離婚在婚姻法中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其劃分本質都是差不多的,都是要首先區分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哪些又是夫妻個人財產。在具體分割的時候,也僅僅只能對其中的共同財產作出分割。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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