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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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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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2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1、搬遷補償費。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補償,針對所有被徵收人,通常按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入學、入托、在職工作人數計算,由拆遷人按照市規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標準支付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償費。

因房屋徵收導致被徵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徵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徵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徵收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的過渡費用。因房屋徵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週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照原租金標準支付週轉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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