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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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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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於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範。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根據不同區位、附着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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