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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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如何賠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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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不存在免責事由。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已經沒有了僱傭、僱員等字樣,明確了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發佈《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在第二級案由“三十、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增加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刪除了“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包括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案由。説明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已變化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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