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限制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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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限制的疾病
哪些情況是婚姻法認定但不宜結婚的疾病

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説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並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麼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衞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


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新婚姻法 第七條的規定,近親屬之間不能結婚,並且,患有嚴重疾病的公民也不應該結婚。這是關於禁止結婚的法律規定,其中醫學上對禁止結婚的疾病並沒有明確要求。一般來説,在司法實踐中,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公民,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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