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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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民法典禁止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中取消了有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二、民法典規定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規定結婚的條件是:

(一)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歲,女二十歲。法定年齡以户口薄、身份證為準。

計算法定年齡應以個人的週歲計,不能以兩個人的年齡合併計算。

法定結婚年齡是政府依據我國人民身心發育及責任能力和國家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為控制人口過度增長、保證優生優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二)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是男女完全自願,是基於我國婚姻家庭關係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一方不能把結婚要求強加於另一方。

(三)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是對“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體體現,這裏的“強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長輩,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強迫或干涉”的情形,則是違反《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對其加以勸説,如果“強迫和干涉”造成後果,則應負相應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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