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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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精神損害
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二)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行為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得在事故發生之後逃逸,否則就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此時行為人就不僅要對受害人進行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賠償,人民法院還會對其進行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並且還會沒收行為人的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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