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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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何界定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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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的界定: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還在結婚之後。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在結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説,法律對於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正常的保護,但同時也會防止一方借婚前個人財產之名來侵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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