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墜樓學校應負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學生在校墜樓學校應負責任嗎?

學生在校墜樓學校應負責任嗎?

學生在校墜樓學校應負責任,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校除了對未成年人要盡到教育的義務外,還要盡到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雖然學校已教育過學生,讓其下課注意安全,但學校還要保證學校的設施符合標準,從而保證學生的安全,學生從樓梯欄杆摔下,欄杆的質量是關鍵問題,國家對欄杆的高度有明確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低層不應低於1.05米,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也規定中小學校室外樓梯及水平欄杆(或欄板)的高度不應小於100mm,樓梯不應採用易於攀登的花格欄杆。如果學校的樓梯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而導致學生墜樓,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誰來承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學校的責任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學校教育孩子同時對於在校的學生也是賦予有相關的管理職責的,因為未履行管理的義務導致受到一定的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這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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