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訴訟庭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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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訴訟庭前會議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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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庭前會議

1、開庭10日前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開庭5日前

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

3、開庭3日前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

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在開庭以前召開庭前會議

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這是對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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