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籤合同還可以加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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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籤合同還可以加名字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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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買房後還可以退房嗎

“退房”在法律上叫做“解除購房合同”。一般來説,合同條款是經當事人協商後自願訂立的,已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反悔。因此,籤合同買房後只有達到法律規定或雙方事先約定的條件,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可以把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定解除權,即不管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有規定,只要有一些特定的違約行為出現,法律直接允許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權。

具體的情形有:

(一)開發商一套房產簽訂兩次買賣合同,即“一房二賣”,由於此種情況下,必然會有一個買房人不可能實現購買目的,所以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二)開發商擅自將已出售房產抵押,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三)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無論房屋是否交付,買房人均可要求退房;

(四)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經多次維修仍不能恢復,買房人可要求退房;

(五)房屋誤差面積超過約定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房人如不願按實際面積購買房屋,可要求退房;

(六)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7、因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8、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變更所售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等,買房人有權要求退房。

另一類是約定解除權,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符合某種條件便可解除合同,對於約定條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購房、售房皆有價格波動的風險,單純的房價上漲或下跌,並不屬於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在買賣合同裏既沒有關於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別約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買房人簽訂合同以後打算退房將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關注購房合同的注意事項,在簽訂合同時把相關問題約定在紙上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體合格、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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