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企業應怎樣簽發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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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企業應怎樣簽發倉單
倉儲合同倉單持有人應怎樣提取倉儲物?
根據《合同法》第392條規定,倉單持有人在提取倉儲物時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1、倉單持有人應當在儲存期間屆滿時提取倉儲物;2、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倉儲物的,應當支付超期保管的倉儲費;3、對超過儲存期間的倉儲物,雖經保管人採取必要的措施,仍無法避免倉儲物出現損壞、變質等現象的,其損失由倉單持有人承擔;4、倉單持有人提前提取倉儲物的,不減收倉儲費;5、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應當憑倉單,並繳回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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