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租賃合同和倉儲合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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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租賃合同和倉儲合同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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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區別

1、倉儲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具有從事倉儲業務資格的人  

倉儲是一種商事行為,有無倉儲設備是倉儲保管人是否具備營業資格的重要標誌;倉儲設備是保管人從事倉儲經營業務必備的基本物質條件。從事倉儲業務資格是指倉儲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務的營業許可。  

2、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  

倉儲保管的對象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與一般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不同的是,作為倉儲物的動產不限於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若為特定物,則儲存期限屆滿或依存貨人的請求返還倉儲物時須採取原物返還的方式;若為種類物,則只需返還該種類的相同品質、相同數量的替代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這一點顯著區別於實踐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從成立時即生效,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這一點在《合同法》上明確定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的從事倉儲營業的服務的民事主體,合同一旦成立,在倉儲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為履行合同做必要準備,若存貨人此時反悔不交付貨物,必然給對方帶來損失,若倉儲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則合同從交付之日才成立,從訂立合同到交付之間的這種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請求賠償,作為諾成性合同則不同,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合同成立,則合同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受合同效力的約束,上述損失就可依違約損失獲得賠償。顯然法律的用意在於強調倉儲合同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一方在倉儲行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負責的意思表示,不可隨意為之。  

4、存貨人的貨物交付或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存貨人的貨物交付或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倉單具有倉儲物所有權憑證的作用。作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倉儲物的書面憑證,倉單是每一倉儲合同中必備的,因此倉單是倉儲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現在,相信大家關於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應該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只有詳細瞭解這其中的內容以及兩者之間的不同,在簽訂合同時才能做到心無所懼,也才能更加清晰的辨別自己所需要的到底是哪一種合同,不至於張冠李戴,也有效的避免了後期矛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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