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改普通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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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改普通程序裁定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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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改普通程序裁定書

你好,關於簡易程序改普通程序裁定書如下: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據此,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如果遇到案情複雜等情況,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時應向當事人下發民事裁定書。但在審判實務中,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裁定書的樣式,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制定相應的標準和規範,各個法院甚至法院內部的各個法官的做法並不一致,特別是在該裁定書上是署原來審理案件的獨任審判員還是署名新組成的合議庭成員的問題。

有的法官認為,轉為普通程序是獨任審判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而後作出的裁定,是否案情複雜、是否轉為普通程序應當由獨任審判員提出,因此,在裁定書中應當署名獨任審判員。但筆者認為,根據法院的工作實踐及規範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考慮,該類裁定書應署名合議庭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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