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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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區別: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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