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未被羈押的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1W
審判未被羈押的期限
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並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