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搭乘好意施惠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無償搭乘好意施惠
無償代理屬於好意施惠嗎

無償代理不算好意實惠,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因為好意施惠是無償的,是基於人們內心的善意,應該從公平的角度處罰,酌情減輕施惠人的責任,因此司法實踐中施惠人非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施惠人應當承擔損害結果的法理是基於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對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義務,如相對人因此行為受損,施惠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此時已轉變為侵權關係了。

既然是侵權關係,故又涉及到侵權責任的歸責問題,適應侵權責任歸責一般原則過錯歸責,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或免責:

1、 如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額責任;

2、 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

4、 損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5、 其他諸如正當防衞、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 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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