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施慧者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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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施慧者受傷
好意施惠關係中乘客受傷施惠人是否需要賠償



    1、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好意實惠之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和良好的動機,以及善意目的性,應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施惠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酌情適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因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則無須擔責。因此認定好意施惠侵權行為應當慎用,不得與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遠。



    2、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



    3、施惠者為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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