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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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前提
離婚財產受理保全

第一,受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原告起訴之前,對方轉移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受訴之前決定執行財產保全的,會立即執行。此為緊急措施。

第二,原告方,應在採取財產保全的緊急措施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第三,提請財產保全一方,應當提供財產擔保。否則法院可能會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四,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否則提請財產保全一方應對採取財產保全過程中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於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出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妄圖在分割財產過程中獲得利益的,在進行財產分割過程中,可以對其不分或者少分。

第六,如果離婚後,或者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曾經轉移財產,在蒐集證據後,可以在2年的訴訟時效內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從新分割。


  
    二、如何申請離婚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通過上述資料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離婚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已經有了具體的認識。在離婚訴訟提交之前,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或者隱匿財產等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以防自己分割財產的權利受到損失,同時財產保全之後,必須在十五日之內進行訴訟申請,否則財產保全措施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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