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我國禁止招用童工,但並非一概禁止未成年人蔘加勞動,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對於一些文藝、體育或特種工藝,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認定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應當從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勞動者的法定資格分析。
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於16週歲,即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不得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因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者的資格而無效。
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他單位均不可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