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單位應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8.24K
掛靠單位應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單位應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原則上,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掛靠”關係中,掛靠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的糾紛、拖欠工程材料款、勞務費發生的糾紛、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擔保的糾紛等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擔保的,不承擔連帶責任。  
一,“掛靠”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1、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  
2、《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由此可見,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二,“掛靠”不同於代理關係,不具有代理關係的核心——代理權。“掛靠”關係中,沒有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民事主體只是利用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並繳納一定的“好處費”,除此之外無任何關係,出借資質的民事主體不可能給予借用資質的民事主體任何承諾和授權,他們之間絕非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不可能取得出藉資質企業授予的代理權限。  
三,委託代理與掛靠關係,責任承擔不同。“掛靠”關係中,掛靠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的糾紛、拖欠工程材料款、勞務費發生的糾紛、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擔保的糾紛等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掛靠方,利用被掛靠方的資質,取得了其自身難以取得的信用擔保,從而獲得了他人借款,或以被掛靠方的名義欠款的,被掛靠方違法出借資質,為掛靠方的違法“掛靠”行為提供便利,對掛靠方無法到期償還的借款應承擔連帶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