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屬於犯法
監視居住是屬於犯法
監視居住不是犯法行為,監視居住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1、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徵: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審後沒有太大社會危險;
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或孕期婦女;
羈押期滿但案件未結。
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比取保候審的危險性較大,符合逮捕條件的同時,又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沒有適當的保證人,交不出保證金,可以選擇監視居住。
2、申請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可以進行申請,監視居住不能申請。
3、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執行地點為嫌疑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執行地點為嫌疑人自己的住處,若沒有固定住處,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處。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