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的任職迴避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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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員的任職迴避怎麼申請?

公證員的任職迴避怎麼申請?

首先,當事人不能隨意要求審判人員迴避,只能在出現了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而且審判人員又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有三種:第一,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迴避。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只能以當事人的資格參加訴訟,不能同時又以審判人員的資格參加對案件的審判。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可能為照顧親屬的利益,影響案件的公證審理。因此須迴避。

第二,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這種情況對案件的審判涉及他個人的利益,不允許其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迴避。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關係外的社會關係,如師生、同學、朋友等關係。

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存在這些關係,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應該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其次,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有上述法律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請求更換審判人員,申請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中必須根據法律規定,説明要求他們迴避的理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案件開始審理之後,法庭辯論終結之前,發現可以申請回避的事實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但是,如果當事人在案件開始審理時,已經知道審判人員及其他人員應行迴避的事實和理由,只是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後,認為自己可能要敗訴,才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有可能不被給予接受。

二、迴避的形式

公證當事人或其他公證參加人發現承辦公證事項的公證人員存在《公證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證處負責人或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有有關的公證人員迴避。

當事人的迴避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迴避申請中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請求迴避的公證人員的姓名,請求迴避的理由、事實、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等,申請人應在迴避申請書上簽名。

公證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兩種:

(1)公證人員自行迴避。

(2)當事人申請回避。無論是自行迴避還是當事人申請回避,都要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續。

案件的當事人請求公職人員迴避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申請,如果不滿足情形一般不能申請回避,迴避的方式包括公證人員自行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方式,當事人的迴避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申請人應在迴避申請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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