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二審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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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二審抗訴
哺乳期離婚可以不要孩子嗎
您好,關於“孩子哺乳期可以離婚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哺乳期是可以選擇離婚的,但是必須由女方提出,法律規定男方在孩子出生後的六個月內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如果非要選擇離婚的話一定要經過慎重的考慮,父母離婚是對孩子最大的傷害,請儘量不要在孩子還那麼小的時候就對他造成這麼大的傷害。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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