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哪級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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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哪級檢察院抗訴

一、刑事案件哪級檢察院抗訴?

刑事案件同級檢察院就可以抗訴,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二、申請檢察院抗訴材料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複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閲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閲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三、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沒有什麼爭議,但人民檢察院卻發現判決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有錯誤的,在檢察院發現這種情況之後不能因為其他人沒有提出爭議就緘口不言,只不過,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也有着比較嚴格的操作流程,抗訴是很嚴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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