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被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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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被解除勞動合同
因違法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嗎

如果員工因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給予賠償的,以下是不需要給予賠償的情形。


1、工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選擇的一個過程,也是用人單位最容易不支付賠償金就能辭退勞動者的時期。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必須在試用期期間,如果超過了試用期,就不能以這個理由辭退勞動者。


·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而且錄用條件必須是公示的,書面的,否則沒有效力。


·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員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是用人單位可不支付賠償金就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用這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民主、合法的,而且是經過公示送達了勞動者的。


(2)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已經列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並沒有明確列出具體情形,在實踐中,建議不用這條來辭退勞動者,可以用“嚴重違紀”的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以這個理由辭退勞動者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注意對“重大損害”的標準制定。


用人單位可以事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對其進行規定,比如給公司造成了10000元以上就是“重大損害”,這樣在具體的操作中能夠量化。


4、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這點主要是針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在一家公司就職的同時還在外面接其他的業務,這會影響公司的工作。但是用這條辭退勞動者的時候取證過程比較困難,往往勞動者在外面“兼職”,用人單位很難發現。


因此,當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有在外面跟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可以先對勞動者提出警告,並讓他出具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來作為證據。在實踐中,遇到這種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可以轉化為其他情形來辭退勞動者,比如嚴重違紀,這樣收集證據就簡單很多。


5、員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對於這條,主要是針對勞動者欺詐用人單位的情形來討論。勞動者可能在哪些方面對用人單位進行欺詐呢?


·提供虛假證明。往往是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件、工作經歷等證明。


· 規章制度中列明屬於欺詐的情形。除了以上的虛假證明,用人單位還可以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列明屬於“欺詐”行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有其中列明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要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一個月內不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操作上需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籤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籤,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首先,一般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要在職位上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才可以開除員工。但是如果員工和工作崗位沒有關係而有違法行為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還是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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