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殘疾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6W
殘疾三級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三級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三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一直延續到退休終止),退出勞動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23個月本人工資傷殘補助金;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85%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三、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按照鑑定的生活障礙程度,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統籌地區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50%按月支付護理費;
五、傷殘津貼和護理費按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六、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當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計算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有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