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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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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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勞動爭議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解決勞動爭議而做出裁決的勞動執法活動。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並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上限於爭議當事人的自願申請。   (三)勞動爭議的仲裁是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勞動者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就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向法院起訴。   (四)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以上便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 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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