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徵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徵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徵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1、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人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土地徵收的過程中,基於對土地的佔有使用被徵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經濟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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