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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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流程
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流程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時間地點:

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4.臨時提案;

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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