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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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裁決
仲裁當事人裁決
不服仲裁裁決當事人是否可以到申請撤銷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也就是説,仲裁裁決作出之日就已經生效,就具有執行力。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據此,如果你對仲裁的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撤銷裁決的申請。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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