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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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勞部發[1994]481號)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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