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管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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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管轄依據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管轄依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結合,綜合判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因為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是涉及房屋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則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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