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否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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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否有依據?

一、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否有依據?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沒有依據的,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當事人享有所有權中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此請求權基礎在於物權所有權,效力優先於普通債權,當出現受領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給付人最容易得到給付物的返還;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麼一方當事人則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返還,則是以受領人的現存利益為限,而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是普通債權,在違約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守約方可能實際上得不到給付的全部返還。同時,在雙方當事人都有所給付時,只是兩種給付的數量差額的返還,而不是兩種給付各自全部的返還。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對合同解除後溯及力問題,區分了繼續性合同與非繼續性合同。非繼續性合同是指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如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如僱傭、租賃、借用等合同。此類合同在原則上無溯及力。

筆者認為,這種分類的依據是由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對守約方的救濟,在守約方已經履行其債務時,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權的本意。而由於非繼續性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如果一概認定其有溯及力,不僅會出現操作上難以進行的情況,也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而英美法系國家中,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沒有溯及力的。因此,合同解除後,有無溯及力涉及到當事人能否通過行使解除權來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問題,一旦確定合同有溯及力或者沒有溯及力,一方面,無法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對合同溯及力的限制將會形成對當事人自由行使權利的羈絆。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來具體分析。

二、返還不當得利的依據

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當代社會有一些人們在相關的合同解除之後,就急於收回自己的商品,比如説房屋買賣合同,那麼房屋的價值非常大,所以急於要回自己的房屋,但是這種要回的話,雖然有法律依據,但並不是依據不當得利所得到的,不當得利在法律當中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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