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錯誤的商事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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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錯誤的商事仲裁裁決
適用法律錯誤的商事仲裁裁決
一,商事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能否撤銷法院只能做出仲裁適用法律無效的決定。

並不能撤銷仲裁裁決,修改適用法律由做出仲裁的機關,重新作出。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47條明確規定了終局裁決的情形(詳見法條),我國對社會保險的種類、費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因社會保險的種類、費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肯定為終局裁決。

但你所遇到的問題是,單位沒有給你交納保險金,這是否在“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之列是有爭議的,不交納保險金已經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勞動標準執行問題,那麼若你和單位之間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的話,你單位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申請撤銷該裁決是可以的。

若該裁決被中院撤銷,你也不用太擔心,你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事仲裁的案件比較麻煩,因為涉及的利益方太多,如果自己的處置的不當,問題就會有延後性就會導致自己的企業經營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但是隻要自己在有關法律程序上準備充分,及時自己的判罰存在錯誤,依舊可以進行的問題法律解決,自己需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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