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離婚新規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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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離婚新規定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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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政局離婚新規定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 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 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 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 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 頒發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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