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夫妻離婚財產新規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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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夫妻離婚財產新規怎樣辦理

一、夫妻離婚財產新規怎樣辦理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協議分割的,有條件反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離婚房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2)父母出資房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相關的夫妻離婚財產應公平的進行分割,相關的房產、字畫、汽車等一切財產進行相關的估價。進行變賣後進行公平的分割,但如一方想要保留此類財產的,應積極得按照市場價格補償這類離婚當事人。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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