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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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可以嗎?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可以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也是可以的,只要該協議是雙方自願簽署的,且離婚協議的內容,並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規範,那麼此時並不會因為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劉導致離婚協議無效。當然若是對這些分割條款有異議,那麼也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畢離婚手續,那麼,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説,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不公平是否可以申請撤銷?

1、可以,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2、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3、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有些人在離婚的時候,自己就願意把夫妻共有財產當中的一多半全部都分割給另一方,這樣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財產分割不公平的情況是受到了另一方的欺騙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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