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的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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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的共同財產制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婚姻關係的有效期間。這一要領説明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等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在夫妻對其財產未作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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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的共同財產制是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

1、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與婚前或婚內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依法則雙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A、工資、獎金。
B、生產、經營收益。
C、知識產權收益。
D、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其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3、婚姻法17條規定的“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應理解為:
A、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具有處置權。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為由抗辯善意第三方。

4、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具體處理時,考慮生產、生活實際需要、來源、數量等情況,可以適當有所差別。專屬於一方的個人物品,應歸個人所有。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條、18條、19條、39條、4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1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8條
以上是對“延期的共同財產制是什麼意思,怎麼規定的?”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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