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工傷保險和侵權責任的關係
掛靠關係下履行工傷保險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3條第1款第5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規定》雖然確定了由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聘用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為該規定是從有利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權利角度出發,“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為前提,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


如果掛靠關係成立,但因掛靠車輛是獨資運營的,所以與被掛靠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掛靠車輛上的被僱傭人員發生車禍或是其他工傷,被掛靠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是保護弱勢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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